【巡察制度】宁武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来源:宁武县委巡察办 发布时间: 2020-12-09 16:56

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是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县委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县委和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巡视巡察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
(四)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县委的有关请示、报告;
(五)对县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全市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县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
(二)研究提出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选配市委巡察组干部;
(二)协调配合县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协调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做好巡前通报、巡中配合、巡后整改等工作。
(四)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指导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县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审核县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三)对县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加强县委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加强巡察工作业务指导:
(一) 进行政策解答、工作备案和信息收集;
(二) 组织全县巡察干部培训;
(三) 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加强与县纪委监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二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县委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强化作风建设。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为完成巡察机构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巡察办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
(一)主任办公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指示和要求,研究巡察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对重要事项的处理,研究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扩大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内设股室负责人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指示和要求,研究讨论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部署落实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听取各股室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以及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扩大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三)全办干部大会。由巡察办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全办干部参与的事项。
第十七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
加强对上级来文、领导批示件的登记、管理。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格考勤和请销假、离忻报备等制度。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坚决贯彻县委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