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制度】县委巡察工作流程

来源:宁武县委巡察办 发布时间: 2020-12-09 16:52

宁武县委巡察工作流程(试行)
 
一、巡察准备
(一)制定巡察计划和方案
1.根据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部署要求,结合巡察全覆盖任务,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起草巡察规划和年度巡察计划,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报县委审定实施。
2.确定巡察对象。巡察办根据年度巡察计划制定每轮巡察工作方案,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县委审定实施。
3.提出县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组长人选。巡察办根据本轮巡察任务需求,按照“一次一授权”和工作回避原则,拟定本轮组长建议人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4.分配巡察任务。根据巡察对象特点和巡察组长经历专长,由巡察办统一明确各组所巡察单位,同时明确组长组别,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合理调配巡察组干部
巡察组实行“6+X”模块化编组方式,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1 名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骨干、1 名新提拔干部或优秀年青干部、1 名审计财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后确定每轮巡察的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联络员原则上由巡察组在编科级干部担任。巡察组成员由在编人员和抽调人员组成。纪委监委干部由县纪委负责抽调,新提拔干部或优秀年轻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筹安排,其他人员由巡察办统筹、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抽调。抽调人员原则上参加两轮巡察,待巡察结束后回原单位。
(三)动员部署
1.召开县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明确巡察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领导小组领导主持、讲话,巡察办负责人宣读工作方案。会议由巡察办组织承办,全体巡察人员参加。
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县委组织部相关科室,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络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2.巡察办、巡察组组织巡察人员进行培训。巡察动员会后,巡察办组织全体巡察人员就巡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系统学习培训。各巡察组组织全组人员学习巡察工作有关文件,深刻领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熟练掌握工作流程。
3.巡察办向被巡察党组织印发巡察通知,告知巡察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对配合巡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被巡察党组织要按相关要求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确定 1 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联络组组长。
4.起草进驻讲话。按照中巡办、省巡办、市巡办要求和县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起草领导小组、巡察办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领导同志及巡察组组长在进驻动员会上的讲话通稿,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巡察组结合被巡察单位实际,在通稿基础上形成组长在动员会上的讲话正式稿。
(四)召开巡察通气会
1.由巡察办协调县纪委监委相关室、县委组织部相关科室、县审计局、县信访局等单位和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有参会单位须提前梳理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反映。如需当面通报的,可在动员会后向相关巡察组长当面通报。
2.巡察办向巡察组提供上一次对该单位的巡察报告和反馈意见,以及相关单位的情况通报材料。
(五)召开联络员会
动员会后,各巡察组与相关被巡察单位联络员自行召开联络员会。巡察办统筹,各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做好相关沟通督促工作,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巡察组商请被巡察单位畅通信访渠道,准备巡察意见箱、发布巡察公告等相关事宜。
(六)巡察组制定具体巡察工作方案
巡察组根据县委巡察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对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提出的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要在方案中作出初步安排。
(七)召开巡察组组务会、党小组会
1.建立健全组务会。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巡察组有关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巡察组重要工作部署、拟深入了解的问题线索、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讨论。组务会应指定专人记录。
2.建立健全巡察组党小组。党小组组长由组长担任,负责党建工作。
二、巡察了解
(八)沟通情况
进驻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等,并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
(九)召开被巡察单位巡察动员会
1.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领导小组、巡察办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领导同志受领导小组委托,就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对巡察组工作开展提出要求,巡察组组长就如何具体开展巡察工作作动员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讲话。
2.参会人员:巡察办有关人员、巡察组全体人员;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3.列席人员:被巡察单位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4.被巡察党组织要以党内文件形式通报动员会情况,印发巡察组组长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讲话,发至下一级党组织。通过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和内部网络、刊物、党内文件等渠道发布动员会信息和巡察组联系方式,新闻稿要经巡察组领导审定。
(十)听取汇报
动员会结束后,听取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工作汇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还可听取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十一)列席有关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确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
(十二)召开座谈会
巡察组可视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应紧紧围绕巡察任务和目的召开。
(十三)受理信访
1.巡察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必要时可向被巡察单位抽调有关人员参与。
2.巡察期间收到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要在巡察期间作必要的了解,反映属实的作为问题线索写入巡察报告。原则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交纪委监委负责处理,组织人事问题线索交组织部处理。
3.不属于巡察组受理的信访件,巡察组均须登记造册移交县信访局或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十四)组织个别谈话
1.巡察县直机关、县管企事业单位的谈话对象应包括: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视工作需要,可将其他干部群众纳入谈话范围。
2.围绕需要了解的问题制定谈话提纲,并在谈话时提供给谈话对象(结束时回收)。谈话提纲要突出针对性,谈话对象既要谈别人,也要谈自己。与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政治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较多的人,感觉不放心、不托底、不踏实的人和事;与副职谈话重点了解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分管范围内感觉不放心、不托底、不踏实的人和事,群众议论较多的领导干部等。谈话结束后,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报巡察组领导审阅。定期召开组务会对谈话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3.个别谈话一般应有两名巡察工作人员参加,涉及重要问题需单独约谈的,经组领导批准可“一对一”谈话。
(十五)对重要问题了解
在组织个别谈话阶段,安排专人对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通报的重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了解。
对被巡察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的问题线索,特别是在押、留置人员反映的线索要高度重视,及时约谈知情人员、询问在押和“留置”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解。重要问题线索必须经组务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抽查核实
1.对列为抽查对象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巡察期间接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所列内容方面涉嫌违纪违法的举报和反映,经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将该成员增列为抽查对象。
2.由巡察办协调有关部门重点核查被抽查对象的房产、股票、经商办企业、因私出国(境)等情况。
3.县管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抽查,其他干部由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抽查部门在接到巡察抽查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送相关巡察组。
(十七)调阅或复制资料
巡察组可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查阅或复制。调阅或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十八)走访调研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针对有关问题开展走访调研。走访调研应制定工作方案(任务、时间、方式、分组等),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可进行暗访,暗访应由 2 名以上人员进行。
(十九)商请有关单位协助
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可通过巡察办或被巡察单位商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只对巡察组负责,被抽调人员必须在巡察组人员带领下开展工作;涉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透露真实目的,重要、敏感问题应由巡察组人员自行了解。
(二十)选人用人情况专项检查
配合县委组织部选人用人工作检查组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向检查组提供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的谈话和举报材料,派人共同开展检查。
(二十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配合县委宣传部专项检查组进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向检查组提供涉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谈话和举报材料,派人共同开展检查。
(二十二)阶段性汇报
初步了解情况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作阶段性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对巡察前通报的重要问题的了解情况、新发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二十三)深入了解
1.对阶段性汇报时领导小组有关领导确定的重要问题,包括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线索等要本着“可控制、不惊动”的原则进行深入了解。对阶段性汇报后新收到的实名举报或比较具体的问题线索,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2.深入了解应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组长审批后实施。了解前可与县纪委监委案管室及有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3.深入了解工作基本结束后,要起草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线索来源、了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建议等。对了解后不属实的问题应表述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情节或问题用白描、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了解的情况及工作建议等有较大分歧时,按负责人的意见撰写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报告应报巡察组组长审定。
(二十四)重要情况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的涉及市管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二十五)边巡边改
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报巡察组组长审批后,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
三、报告巡察情况
(二十六)撰写巡察报告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要撰写巡察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导语部分,概述被巡察单位“三个聚焦”有关情况,对被巡察党组织进行政治画像。
2.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主要反映被巡察党组织在“三个聚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巡察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也要反映。
3.问题线索部分,对“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建议了解关注”类的问题线索重点汇报,按人列条。对“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的,要全面汇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及巡察了解情况;对“建议了解关注”的,要概要汇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并作相应分析。涉及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均要在报告中体现,对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线索及了解情况要简要反映。梳理、汇报问题线索要严谨细致,防止出现漏项。对一时不好把握的问题,以白描、写实的方法反映。
4.建议部分,对应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整改建议,明确要求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按照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有针对性地向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建议了解关注、建议参考等建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提出相关建议;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提出治理措施和完善制度的建议。
巡察报告要客观准确、重点突出、言简意赅,主体部分一般不超过 5000 字。对重要问题线索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可形成专题材料作为附件。对重要问题线索的了解情况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分析情况,可形成专题报告,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领域性、普遍性情况,以及触及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认真总结规律,向县委提出决策建议。
(二十七)制作问题底稿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含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要及时制作底稿记录问题了解情况,确保巡察报告的观点和事实有依据有支撑。底稿内容包括:问题概述、了解内容、支撑材料及责任人签名。底稿应当由负责了解问题的巡察组工作人员编制,经分管副组长复核后报组长审签,交专人保管。巡察结束后,归入巡察工作档案。
(二十八)呈报巡察报告
1.巡察组要召开组务会审议巡察报告,按规定时间向巡察办报送巡察报告。巡察报告要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并认真校对,提交纸质报告和光盘电子稿。
2.巡察办对巡察报告进行初审,在巡察办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巡察组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呈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阅。
(二十九)向领导小组汇报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各巡察组分别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领导小组就巡察报告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为向县委书记专题会汇报作准备。参会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人员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和有关工作人员。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参加汇报。
(三十)向书记专题会汇报
1.巡察组及时按照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巡察报告,巡察办起草巡察情况综合报告,准备向县委书记专题会汇报。
2.领导小组组长向县委书记报告,提出召开县委书记专题会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建议,经市委书记同意,适时召开书记专题会会议。书记专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巡察办主任汇报巡察情况。
3.根据汇报情况,巡察办将县委书记讲话和巡察情况一并报市巡视办备案。
(三十一)起草向县委常委会的汇报稿
主要汇报巡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发现问题总体情况。
四、反馈巡察意见
(三十二)起草反馈意见
向县委书记专题会汇报后,巡察组在 5 个工作日内起草提交反馈意见,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反馈意见要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严肃认真,形成震慑,切实做到实事求是、直指问题、红脸出汗。切忌负面问题正面讲,不痛不痒、和风细雨。
1.根据书记专题会和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分别起草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会议决定向被巡察单位的上级党组织通报巡察情况的,要起草通报稿,一并报批。
2.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除涉及其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抓早抓小”,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反馈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要依据领导班子的排序进行,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概要通报,不涉及具体事项,如工程项目、收受钱物数额等细节。
3.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内容包括对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的概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有关整改要求,对一些典型的问题可点名通报,对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可通过不点名的方式指出。
4.巡察反馈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反馈被巡察单位。
(三十三)进行反馈
应在巡察反馈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分层次进行反馈。
1.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应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的反馈意见进行。反馈时,首先要请其签收《关于向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关于对领导班子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签收时,巡察办负责同志(或参加反馈的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同志)、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在《巡察反馈材料签收单》上签字,一式三份。
2.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应以大会形式进行。反馈会的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进驻动员会一致。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等有关干部参加。议程包括:巡察组组长反馈巡察意见;领导小组、巡察办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同志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
(三十四)公布反馈信息
公布的形式和范围与巡察动员会一致。反馈的新闻稿由被巡察单位在巡察办提供的新闻稿模板基础上起草,并报巡察组领导审定。新闻稿中有关巡察反馈的内容控制在1000 字左右,正面评价部分一般不超过 100 字,问题部分不少于 200 字。
五、巡察移交
(三十五)整理移交向县纪委监委、县委委组织部、其他部门的材料
1.移交的问题线索材料
对需要移交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的问题线索材料由巡察组进行分类整理,填写移交审批表,并提出拟移交的部门和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建议了解关注、建议参考等具体意见。
(1)向县纪委监委案管室移交的材料包括: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及了解情况;“三个聚焦”方面典型案例及专题材料等。
(2)向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移交的材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巡察监督专题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情况;涉及被巡察党组织的组织人事方面问题线索及了解情况等材料。
2.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移交材料要完整、全面,含专题报告、专题调研材料、谈话情况记录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3.移交的反馈材料
反馈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县委巡察办将反馈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为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1)向县纪委监委移交的材料包括:巡察报告、对被巡察单位的反馈意见、“书记专题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意见等。
(2)向县委组织部移交的材料包括:巡察报告中涉及有关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被巡察单位的反馈意见、“书记专题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相关意见等。
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和向其他部门移交材料审批表。
经县委巡察办审核并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后,由巡察办分别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材料,该项工作要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及时完成。移交时,接收部门应在移交审批表上签字。反馈材料移交审批表经县委巡察办有关领导审批后,由巡察办分别向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科室移交相关材料。移交时,接收科室应在移交审批表上签字。
六、督促整改
(三十六)督促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1.由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自签收反馈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巡察办报送领导班子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台账,县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县委组织部相关科负责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
2.“两报告、一台账”经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相关监督检查室以及巡察组初审后,报巡察办审阅。巡察办有明确意见的,电话反馈,不作书面答复。
(三十七)督促向党内外公开整改情况
1.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按要求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将公开的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办备案。
2.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由被巡察党组织组织实施,分别向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公开稿不需要报批,但对整改情况报告中不公开的事项,要逐项说明理由报巡察办备案。
(三十八)督办移交事项
巡察办要加强巡察移交事项的督办,自移交签收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移交的各部门了解办理情况。
(三十九)报告巡察成果运用情况
巡察办汇总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等,起草成果运用情况综合报告,报领导小组。
七、立卷归档
(四十)归档材料
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的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应包括:
1.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汇报材料;
2.对被巡察党组织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的专题报告(其中包括调阅或复制的重要文件及资料)和阶段性工作汇报材料;
3.个别谈话后形成的谈话记录;
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情况表;
5.向县纪委监委移交的材料及其审批表;
6.向县委组织部和其他部门移交的材料及其审批表;
7.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材料的签收单及材料目录;
8.巡察工作笔记本;
9.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四十一)移交档案
巡察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本轮巡察的档案,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涉密文件和材料。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要按规定销毁。做到不留一个字、不留一张纸。
(四十二)调阅巡察材料
有关领导和单位调阅巡察材料,须经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
八、适用范围
(四十三)本流程适用于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