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来源:忻州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4 16:28

    1、河曲县巡镇中学副校长、教育和文化局局长刘继欢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7月16日,刘继欢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云南参加研讨会,并计划借研讨之机公款旅游。参会人员抵达云南当日接到组织提醒后取消了旅游计划。虽未形成公款旅游的事实,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刘继欢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静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支部书记李克清公款支付个人电话费等问题。2013至2014年,李克清将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话费累计5000元在单位报销;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分解发包工程。李克清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出相关费用。
    3、宁武县东寨镇中心卫生院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4年,经宁武县东寨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宫海亮批准,该院采用按业务收入提成的方式违规给职工发放补贴,共计发放44.17万元。宫海亮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补贴责令退出。
    4、代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4年11月,代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梁月明与副主任赵琨商议决定并经水利局局长李俊才同意后,违规给职工发放补贴,共计发放6000元。梁月明、赵琨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李俊才进行约谈,违规发放的补贴责令退出。
    5、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九中队负责人段建国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8月4日至6日,段建国多次驾驶单位制式警车接送其同学到驾校练车。段建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忻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