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部署】关于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巡视巡察协作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的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20-12-09 18:43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的决策部署,加强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的协作联动,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巡视巡察协作联动工作机制(试行)> 的通知》(晋巡发〔2019〕2号),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一)巡前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县委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机关提出抽调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需求,县纪委监委机关在动员部署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巡察办提供抽调干部的基本信息。
   2.县委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机关预通报巡察对象计划,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向巡察办通报被巡察党组织政治生态状况、有关举报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对已核否的、只言片语的、时间久远的、笼统模糊的问题线索反映材料原则上不提供。县纪委监委机关  将近一年内谈话函询了结的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干部谈话函询材料交巡察办分送各巡察组,由巡察组对领导干部本人陈述说明的真实性进行了解
3.县委召开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安排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学习贯彻会议有关精神。
(二)巡察期间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县委巡察组在巡察期间需要提请问题线索信息查询、询问被采取留置措施或其他涉案知情人的,由巡察办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送县纪委监委机关按程序办理。巡察组应加强与县纪委监委机关的联系沟通,确保询问对象安全和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2.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或者经了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可查性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且及时办理能形成震摄的,由巡察办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后,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研究办理,并在本轮巡察结束时向巡察办反馈处置结果或进展情况。
(三)现场巡察结柬后信访举报转办、问题线索移交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信访举报转办
每轮巡察结束后,各县委巡察组对既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察党组织管辖范围的,以及由于时间关系工作方式等因素未进行了解的纪检监察类问题线索反映材料进行登记后,送巡察办汇总,统一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按规定处置。对重复件不再移交,巡察组在组内履行报批程序,待巡察移交工作结束后集中销毁,销毁材料清单送巡察办备案。
巡察机构在非巡察期间收到的信访件,由巡察办定期汇总后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处置。
  2.问题线索移交
每轮巡察汇报环节结束后,巡察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县委书记专题会议领导同志讲话点人点事情况、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置情况、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附主要事实支撑材料)等进行梳理分类,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后,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由县纪委监委机关根据移交意见责成相关室处置。处置情况,应自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结果或进展情况,巡察办将处置结果或进展情况形成专门报告,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县纪委监委应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題线索,需要深入了解巡察有关情况的,由  巡察办协助安排查阅巡察报告底稿或协调县委巡察组有关人员介绍情况。
巡察办起草有关材料需要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时,应与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时沟通,由其协调提供。
(四)巡察整改监督衔接工作办法
1.巡察办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建立巡察成果运用管理台帐,了解掌握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向县委汇报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2.每轮巡察汇报环节结束后,巡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巡察报告统一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由县纪委监委机关按照分工交相关室了解掌握。
3.每轮巡察汇报环节结束后,巡察办应及时将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常委会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通过适当形式通报给县纪委监委机关,由县纪委监委机关交有关委领导和相关室主要负责人,以作为跟进监督、督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4.巡察办会同县委巡察组优化反馈流程、突出重点内容、明确整改要求,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安排相关监督检查室负责同志参加巡察情况反馈。
5.每轮巡察反馈前,反馈意见报请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各县委巡察组进行反馈。反馈结束后,巡察办及时将对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由县纪委监委机关交相关室和派驻机构了解掌握。
6.巡察反馈之日起3个月内的集中整改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整改“三清单”、整改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的组织落实情况报告、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报告,经县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核后,报分管县领导了解掌握,同时,向巡察办报备,由巡察办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巡察反馈之日起1年内,被巡察党组织将后续整改情况报告,经县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核后,向巡察办报备,由巡察办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7.县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把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自反馈开始加强整改监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派员参加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对被巡察党组织敷衍整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及时提出问责建议,通报典型事例,按规定追责问责,并及时向巡察办通报相关情况。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安排相关监督检查室每年11月底前向巡察办通报对巡察整改开展日常监督的情况,由巡察办汇总后,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8.巡察办组织开展“回头看”时,应充分听取县纪委  监委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承担日常监督职责的相关室派员对口参加巡察“回头看”,持续强化再监督。
(五)宣传报道及與情处置配合协作办法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县委巡察机构巡察动员进驻、反馈、整改公开等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稿件审核,把好风险关;巡察办负责起草稿件,把好内容关。
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将涉巡舆情列入日常监测内容。出现涉巡舆情后,县纪委监委机关会同巡察办及时研商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处置。
(六)队伍建设配合协作办法
1.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当加强与县委巡察办的沟通交流,坚持同等标准、同等要求、同等看待,共同做好巡察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管理工作。
2.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将巡察机构干部纳入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信访举报、党风建设、案件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业务培训时,安排适当数量巡察干部参加。
  3.巡察机构应将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等方面情况作为重要监督内容。
4.县纪委监委机关应会同巡察办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日  常监督,及时处置反映巡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并适时反馈处置情况和结果。
5.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加强对巡察机构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统一安排开展党建活动,提升巡察机构党建工作水平。
(七)行政办公对接衔接工作办法
1.县委巡察办设在县纪委,日常工作按照县纪委监委机关的管理制度、程序规则、标准要求运行。
2.县委巡察办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做好巡察机构会议会务、公文办理、网上办公、机要保密、财务管理、行政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
3.县纪委监委机关将巡察机构纳入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体系,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体管理,提升巡察工作信息化水平。
上述协作联动工作办法,由县委巡察办与县纪委监委机关对接,经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请示有关委领导后,协调安排相关室配合办理有关事项。
二、巡察机构与组织部门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一)巡前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县委巡察办在研究起草巡察工作规划时,会同县委组织部,结合本地区机构改革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巡察全覆盖对象。
2. 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前,巡察办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委组织部预通报巡察对象计划,县委组织部梳理并向巡察办提供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反映材料及近三年党建重点工作任务。
3. 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前,巡察办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优秀年轻干部和熟悉基层党建工作的干部参加巡察配备需求,组织部选派新提任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参加。
4. 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县委组织部应安排相关组织科、干部监督科负责同志参加,学习贯彻会议有关精神。
(二)巡察期间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 每轮巡察期间,县委组织部可以派出专项检查组,在巡察组组长的领导下,对被巡察党组织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在现场巡察结束前通报县委巡察组,发现的主要问题纳入巡察报告。
2. 县委巡察组需要查阅有关县管干部档案的,填写《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由巡察办审批盖章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县委组织部查阅。
3. 县委巡察组需要查阅、查核涉及被巡察党组织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由巡察办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协调办理,并及时向巡察办反馈办理结果。
4. 巡察办应加强与县委组织部的联系沟通,共同为县委巡察组提供党建、组织人事政策、分析研判问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参考建议。
(三)现场巡察结束后信访举报转办、问题线索移交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信访举报转办
每轮巡察结束后,县委各巡察组对巡察期间收到的既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察党组织管辖范围的以及由于时间关系、工作方式等因素未进行了解的组织人事类问题反映材料进行登记后,送巡察办汇总,统一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对重复件不再移交,巡察组在组内履行报批程序在巡察移交工作结束后集中销毁,销毁材料清单送巡察办备案。
巡察机构在非巡察期间收到的组织人事类的举报材料,由巡察办定期汇总后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
2.问题线索移交
每轮巡察汇报环节结束后,巡察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组织人事类的问题按县委书记讲话点人点事情况、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置情况、反映领导干部问题情况等进行梳理分类,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同意  后移交县委组织部核实处理。
县委组织部对巡察移交的问题应优先进行处理,并自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巡察办将处理结果和进展情况形成专门报告,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巡察办起草有关材料需要组织人事类问题处置情况时,应与县委组织部及时沟通,由县委组织部汇总提供。
(四)整改落实监督衔接工作办法
1.巡察办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主要承担巡察整改、成果运用情况的收集整理、梳理汇总、督促督办等任务。
2.县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对巡察移交的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违反换届纪律等方面问题,统筹督促抓好整改,对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整治,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及时跟进。
3.县委巡察组根据巡察了解情况,对严重不团结、明显不胜任、懒政怠政、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组织部门通报。
4.县委组织部应把巡察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干部选任工作须征求县委巡察机构意见。巡察办应当严肃负责地做好干部选任巡察监督意见回复工作,为县委选人用人提供参考。 
(五)队伍建设配合协作办法
1.县委组织部应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交流,坚持同等标准、同等要求、同等看待,共同做好巡察干部的培养、进拔、交流、管理工作。
2.县委组织部应将县委巡察机构干部纳入组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组织建设、选人用人、干部监督等业务培训时,安排适当数量巡察干部参加。
上述协作联动工作办法,由县委巡察办与县委组织部对接,经县委组织部办公室请示有关部领导后,协调安排相关科室配合办理有关事项。
三、巡察机构与宣传部门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一)巡前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 县委召开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县委宣传部应安排承担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学习贯彻会议有关精神。
2. 巡前培训期间,巡察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函请县委宣传部安排有关同志就意识形态工作相关政策要求、监督检查重点等进行辅导。
(二)巡察期间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 巡察办及时将每轮巡察工作安排通报县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派人参加县委巡察工作,在巡察组组长的领导下,对被巡察党组织开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在现场巡察结束前通报县委巡察组,发现的主要问题纳入巡察报告。
2.县委宣传部应会同巡察办及时研究解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中的困难和问题。
3.巡察办应加强与县委宣传都的联系沟通,共同为巡察组提供意识形态工作政策法规、问题分析研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参考建议。
(三)现场巡察结柬后信访举报转办、问题线索移交协
作联动工作办法
1.信访举报转办
县委每轮巡察结束后,各县委巡察组对巡察期间收到的
既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察党组织管辖范围的以及由于时间关系、工作方式等因素未进行了解的意识形态
类的问题反映材料进行登记后,送巡察办汇总,统一移交县
委宣传部按规定处理。对重复件不再移交,县委巡察组在组
内履行报批程序,在巡察移交工作结束后集中销毁,销毁材
料清单送巡察办备案。
县委巡察机构在非巡察期间收到的意识形态类的问题材料,由巡察办定期汇总后移交县委宣传部处理。
2.问题线索移交
每轮巡察汇报环节结束后,巡察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识形态类的问题按县委书记讲话点人点事情况、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置情况、反映领导干部问题情况等进行梳理分类,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移交县委宣传部核实处理。
县委宣传部对巡察移交的问题应优先进行处理,并自移
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巡察
办将处理结果和进展情况形成专门报告,报送县委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
巡察办起草有关材料需要意识形态类问题处理情况时,应与县委宣传部及时沟通,由其汇总提供。
(四)整改落实监督衔接工作办法
1. 巡察办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主要承担巡察整改、成果运用情况的收集整理、梳理汇
总、督促督办等任务。
2. 县委宣传部应承担意识形态类问题整改落实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推动整改任务落实落地,定期向巡察办反馈
整改情况和结果。
上述协作联动工作办法,由县委巡察办与县委宣传部对接,经县委宣传部办公室请示有关部领导后,协调安排相关科室配合办理有关事项。
四、巡察机构与政法机关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一)巡察期间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县委巡察组需要约谈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或者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案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的,经巡察办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商请政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协助,如按规定不宜约
谈询问,具体办案单位应向巡察组作出情况说明。开展约谈
询问须加强与案件承办单位、监所管理部门的沟通,严格按
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询间对象的安全以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的顺利进行。约谈询问严禁将约谈询问对象提出监管场所。
2.县委巡察组需要向政法机关了解其掌握的巡察监督对象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单位的信息,或调阅有关案卷和检举材料的,由巡察办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商请政法机关予以协助。政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提供,如无法提供,具体办案单位应向巡察组作出情况说明。
3.县委巡察组在巡察中,可以就相关事项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政法机关进行咨询。
(二)问题线索建议审查协作办法
县委巡察组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党员干部涉嫌非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需要依法及时审查办理的,经巡察办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将相关问题线索材料和审查办理建议提供给政法机关,由其依法审查办理并及时通报办理情况。
(三)巡察监督对象情况通报协作办法
县委巡察组发现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的在办案件可能涉及巡察监督对象的,可商请政法机关予以关注、督促并及时通报情况。
五、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一)巡前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 巡察办研究起草巡察方案时,可结合审计情况,对近期已完成审计且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优先安排巡察。
2. 县委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前,巡察办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审计局预通报巡察对象计划,审计局安排相关科室,梳理并向巡察办统一提供涉及被巡察党组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材料。巡察办将相关审计材料分送各县委巡察组。
3. 对已审计结束但未出正式审计报告的,由巡察办向县审计局发函,由县审计局安排相关审计人员向县委巡察组介绍审计情况,并提出需要县委巡察组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4. 巡察机构对县审计局提供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材料(含复印件)按机密件管理,巡察结束后统一由巡察办密封存档。审计移送处理书密封送县委巡察组组长阅看,阅后密封及时退回巡察办存档。
5.县审计局每年年初将全年审计计划通报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组与审计组一般不同时进驻同一地区、单位开展工
作。
(二)监督力量协同配合工作办法
1. 县委每轮巡察应抽调一定数量的熟悉审计业务的干部,抽调人员时,提前征求县审计局意见。巡察期间需要增
加审计人员的,由巡察办商请县审计局协调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巡察期间以县委巡察组成员名义开展工作。
2. 每轮巡察撤点后,巡察办通知县审计局安排抽调人员返回原单位报到;各县委巡察组出具抽调人员工作鉴定材料,供县审计局参考把握。
六、巡察机构与信访部门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一)巡前协作联动工作办法
1. 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前,巡察办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信访局预通报巡察对象计划,信访局向巡察办提供涉及被巡察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的重点信访材料。
2. 巡察办将县信访局提供的信访材料分送各县委巡察组,巡察组应当注意将信访材料与县纪委监委提供的问题线
索反映进行比对,增强了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3. 信访局适时选取信访反映集中、问题典型的单位通报县委巡察办,由巡察办报告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部署巡察任务参考。
4. 巡察办应将巡察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被巡察党组织的信访工作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县信访局。
(二)沟通反馈协作工作办法
1.巡察办应对县信访局转来的涉巡信访举报件建立台账,办结后及时反馈;对转来的重复件不再办理。
2.巡察办应与县信访局加强业务合作,不定期互相派员沟通交流情况,共同研究改进工作。
县委巡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
政法机关、审计机关、信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
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优化内部管理流程,
强化外部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真
正实现高效联动、密切协作,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
发展、向基层延伸。